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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,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集中办理了一批“醉驾型”危险驾驶案件。《刑法》将醉驾行为规定为不以“情节恶劣”或“情节严重”等情节要素作为成立条件的犯罪,而无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刑法学界都有人认为,醉驾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”不构成犯罪。
自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生效开始,最高法院即强调“醉驾”不宜一律入罪,对是否入罪还要考虑《刑法》第13条的但书规定, 即“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 不认为是犯罪”。
二、各地具体标准
相较于统一的醉酒标准80毫克/100毫升,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出台了更加细致的规定,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醉酒标准。
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(醉驾)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(试行)》第六条规定“醉酒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/100毫升以下,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,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”。
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第五部分关于刑事处罚的第二条规定“酒精含量在170mg/100ml以下,认罪悔罪,且无上述8中从重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三、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在第一章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一节危险驾驶罪中第三条规定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过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。
在考虑行为人醉驾行为方面,应当考虑:
1.醉驾的时空环境,即时间、路段、距离等。包括: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,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,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;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,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、高速公路;被查获时醉驾的距离,离目的地的剩余距离。
2.醉驾的机动车车况。包括:是汽车还是普通摩托车;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;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、报废车;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。
3.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。
4.醉驾行为有无导致损害后果,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。
5.醉酒程度,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 毫克/100 毫升,还是超出很高。
6.犯罪态度,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、自首、坦白、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;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、弃车逃匿,甚至殴打、驾车冲撞执法人员、冲卡等恶劣行为。
7.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,是否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。
8.行为人的一贯表现,是否有醉驾、酒驾记录以及其他前科劣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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