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支持政策 (一)引导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等建设。鼓励各区县、开发区与园区成立园区发展基金,重点投入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,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,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) (二)对工业园区内道路、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排水、园区循环改造、新建(改造)园区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按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%给予补助,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其中承载先进制造业集群的,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等) (三)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投资主体,按100元/平方米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;经有关部门审批,将原有厂房加层改造的,按100元/平方米(不含原有部分)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对建设重装设备厂房的,按50元/平方米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15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等) (四)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“入园进区”、搬迁聚集,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,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8元/月的标准进行补贴,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等) (五)对工业园区引进的先进制造业“园中园”“孵化园”等新建项目,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,按5‰给予园区资金奖励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等) (六)对先进制造业配套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,实行前三年免租金、后两年租金减半的补助政策,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区县(开发区)财政按1∶1的比例分担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,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等) (七)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,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、100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等) (八)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、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,适当增加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设施,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%,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%,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。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改扩建工业厂房增加容积率的,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。(责任单位:市资源规划局、市住建局,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,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) (九)制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管理办法,标准厂房分割必须用于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开展产权分割,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。(责任单位:市资源规划局、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)
|